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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国律师 2007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中共党员,在执业中多次获得“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现为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几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受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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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即当该两个环节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告成立。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规定说明,赠与合同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只是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而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孩子的约定,仅是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即系夫妻单方的房产赠与行为,在未成年子女没有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该种合意仍处于要约状态,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也即,在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确认的只是离婚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与未成年子女并不形成房产赠与合同。且即使夫妻二人向未成年子女发出了房产赠与的要约,对于那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根据民事主体理论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也无资格以权利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在父母的离婚调解书中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同;对于那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虽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规定,其接受房产赠与属于纯获利益,对父母发出的要约可以不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但由于其是否表示承诺尚处于肯定和否定两种不确定状态中,所以该种情形也不必然成立房产赠与合同。

因此,认为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属于房产赠与合同的观点,其依据是不充分的,因而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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